出去旅游,旅游合同是護身符。由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與一般商品不同。旅游商品提供的是一種未來的服務,盡管有其它的事實認證,但是旅游者與旅行社或個人發生糾紛,旅游管理部門進行裁定,給“說法兒”的重要依據仍然是合同。
簽訂合同規范詳細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范、詳細簽訂旅游合同,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確游覽景點數目、導游服務標準等等,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。要注意幾個方面:
一、是否提供規范性的合同文本
二、是否加蓋單位公章
三、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
四、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
1、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旅游行程、旅游價格、保險金額、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。
2、合同應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點、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、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。
3、旅游景點一項,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,必要時,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。
4、住宿標準一項,應注意“標準間”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才有具體意義,因而,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、招待所時,應明確約定床位數、有無衛生間、電視機、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。
5、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、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。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、投訴受理機構等。
在旅行中,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。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,像改變酒店星級、降低用餐標準、飛機改火車、臥鋪變硬坐等行徑,旅游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的記錄下來,盡可能的保留物證,以便今后向有關部門投訴。
反之,旅游者變更協議,如暫時離團、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,并最好達成書面協議。擅自變更,旅游者要“小心”旅行社的反投訴。對導游改變行程、收受回扣、帶團“扎店”等違法違規現象,國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發布實施了《導游人員管理條例》,從法規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。
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斷,勇于提出異議,提醒導游,規勸其按旅游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。客觀看待質量問題在旅游過程中,旅游者也應客觀看待旅游服務中的質量問題。極少數人以為自己交了錢就是“大爺”,甚至有個別游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,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,提出過分要求,沒完沒了,顯然缺乏理智,失之偏頗。
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,有權投訴,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繩,切不能漫天要價,事事以“上帝”自居,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。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規注冊的旅行社報名,且按規定簽訂旅游合同,就有權投訴。之所以強調正規注冊的旅行社,就因為他們向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,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。為此,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。質監所將按照國家頒布的《旅行社管理規定》、《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》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旅行社的行為進行認證,從而維護旅游者的利益。